代县强制执行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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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彰显司法权威,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重拳出击,果断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严厉打击抗拒、规避执行等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反响。

案件简介

代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张某未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义务,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遂于年7月向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仍拒不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亦不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电话不接、传唤不到。9月25日,执行人员根据线索寻找到被执行人张某后依法将其传唤至法院,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履行,态度蛮横。经执行人员多番劝导,仍不悔改,遂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决定。

法官有话说

此次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是代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彰显了代县人民法院坚定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强力打击不守诚信的被执行人、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坚强决心。下一步,代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对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为绝不容情,坚持高压态势,敢用善用各类强制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不沦为“空头支票”,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坚定彰显司法权威,为打造安全稳定、诚实守信的良好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释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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