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09月30日22时20分,代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国道线公里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査时,刘某驾驶晋H重型自卸货车进入检查区,民警要求该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刘某无法出示行驶证。民警通过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车辆进行信息查询比对,发现该车驾驶人刘某使用的是其他车辆号牌。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刘某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违法嫌疑人刘某驾驶原号牌为无的重型自卸货车(悬挂的号牌为晋H)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元,并记12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