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代县涉及国道108线改建工程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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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线改建工程代县段征地拆迁与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方案

国道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代县段项目途经我县枣林镇、上磨坊乡、上馆镇、阳明堡镇,涉及征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平川区、城郊区水浇地、旱地、园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临时性用地等,为了切实做好所征用土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16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铁路和公路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10号)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偿补贴方案。

一、土地补偿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

1.平川区标准:元/亩。

(1)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8元/亩,安置补助费.2元/亩,合计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的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2元/亩,安置补助费.8元/亩,合计元/亩。

2.半坡丘陵地区标准:元/亩。

(1)基本农田、水浇地按区片地价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元/亩。

(2)旱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元/亩。

3.城郊区标准:元/亩。

(1)基本农田、水浇地按区片地价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34元/亩,合计元/亩。

(2)旱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元/亩。

4.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河道不予补偿。

5.征地红线边沿无法耕种的边角地、新增农田渠、路用地,由国道线代县段改建工程征迁协调项目部与乡(镇)、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实认定,按实际确认的地类面积进行补偿。

6.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发〔〕18号)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60号)中公布的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由用地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办法

1.征用农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总额的94%归被征地农户,6%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用村集体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总额的80%平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的成员,其余的20%留存村集体。

二、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林树木(包括杨、柳、槐等)补偿标准

胸径21公分以上的树木,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元补偿;胸径10—20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10元补偿;胸径3—9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5元补偿;胸径不足3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5元补偿。

(二)经济林(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枣树等)补偿标准(含砍伐费,补偿后由户主自行砍伐)

1.挂果树:地径为21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元;地径11—20公分的每株补偿元;地径5—10公分的每株补偿元;地径不足5公分的每株补偿元;葡萄挂果的每株补偿元。

2.未挂果树:地径3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50元;地径不足3公分的每株补偿20元。

(三)因改变耕地使用性质所栽植的非经济林树木(包括杨、柳、槐、松、柏等)或所育苗木,原则上不予补偿,如有争议,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坟墓补偿:土葬明坟补偿0元/座;石(砖)砌明坟补偿0元/座;暗坟参照明坟标准执行。

(二)其它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利设施、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厂房等)的补偿,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后协商处理。

四、被征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组织属地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结合国家发放的有关经营权等相关证书进行调查确认。

五、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补贴对象、补贴费用标准、待遇核定与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收土地相关税费

(一)耕地开垦费按统一年值×12倍/亩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按18元/平方米执行。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16元/平方米执行。

七、其他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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